今天是:
保安从业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发布时间:2022-01-27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作者:曲昊
CopyRight 2008-2014 沈阳公安 All Right Reseverved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66336  辽ICP备17010237-2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