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公司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发布时间:2022-11-01 

  第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四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作者:李岩
CopyRight 2008-2014 沈阳公安 All Right Reseverved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66336  辽ICP备17010237-2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