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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公安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17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安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即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业、转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注销。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落实“最多跑一次”相关规定,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推行网上办事。

作者:吴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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