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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管理
信息来源:治安支队 发布时间:2020-10-10 

  1.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房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2.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止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除外:

  (一)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大东区四环路以内行政区域;

  (三)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四)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 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城市绿地;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4.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李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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