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我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有哪些禁止燃放的地点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1-11 

  我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也有禁止燃放的地点,具体有哪些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第八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 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城市绿地;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作者:
CopyRight 2008-2014 沈阳公安 All Right Reseverved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66336  辽ICP备17010237-2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