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针对治安案件的处理,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还能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吗?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07 

  案例:袁某向李某借用摩托车,因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摩托车损坏。袁某表示愿意配合维修,但无再赔偿的意思。李某认为袁某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遂前往袁某家中讨要说法,二人为此发生言语冲突。后袁某殴打李某致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在派出所调查本案的过程中,袁某与李某在第三人的撮合下自行达成和解,袁某赔偿了李某医疗修车等相关费用,并向李某道歉。之后,袁某将双方签字的书面和解协议递交办案民警,并请求公安机关不要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本规定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上述案件符合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等情形,符合治安调解条件,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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