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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办事指南(2020修改版)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发布时间:2020-06-09 

一、受理、核发保安员证

    (一)办事事项: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指纹采集、资格审查、组织开展考试;保安员证的核发、吊销等。

(二)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办事程序:

报名登记—人像采集—指纹采集—资格审查—考试收费(通过资格考试报名初审)—准考证制作—理论考试—体能测试—成绩合格—核发保安员证

(四)申请条件: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没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报名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发给保安员证。

(五)申请途径方式:由申请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县级公安机关考试报名点报名,填报《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3、学历证书及毕业学校证明。考试报名点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十指指纹,采集数码照片等工作。

(六)申请考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有效身份证件;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3、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学历证书及毕业学校证明

(七)工作时限:

通过资格考试报名初审,经考试合格,5个工作日核发《保安员资格证》。

(八)收费标准:

每人80元(其中,理论考试费50元,体能技能测试费30元);对初次考试、测试不合格的,允许免费补考和测试一次;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辽价发【2016】3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保安员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函【2017】86号)。

(九)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2、报名地点:区、县(市)局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点

(十)公开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各报名点设公开咨询电话:88410473(监督举报电话)

二、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一)办事事项:保安服务公司受理初审

(二)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办公场所及管理人员材料审核-报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审核-报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办公场所;

(五)申请途径方式: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9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6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身份证、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4.出资人材料。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人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国有资产的,须国有资产上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决定出资及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任职决定的情况说明材料原件;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出资人为社会团体组织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加盖公章。
5.股东会议决议。
6.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屋性质为自有产权房的须提供房产证;为租用房屋的除提供房产证外,还须提供租房合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须全部共有产权人签字;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须出具房屋利害关系人同意情况说明书)及租房发票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7.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外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8.《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承诺书》。
9.《公安机关对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调查表》。(市级公安机关出具)
10.《拟设保安服务公司办公住所调查表》。(市级公安机关出具)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面情况说明、信息系统内部查询打印页,市级公安机关出具)


(七)法定时限: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9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6日内作出决定。

(八)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2、受理地点: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大厅

(九)公开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83961730(公开咨询电话)

 三、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一)办事事项: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初审

(二)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办公场所及管理人员材料审核-报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审核-报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途径方式: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9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6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材料 :

1)《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书》。

2)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师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师资人员学历等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3)拟设保安培训单位校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房屋性质为自有产权房的须提供房产证;为租用房屋的除提供房产证外,还须提供租房合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须全部共有产权人签字)及租房发票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4)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影印材料。

  (六)申请设立保安培训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申请主体基本情况、拟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上述保安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指:1、保安培训机构章程;2、教学管理制度;3、教职工管理制度,主要是教师聘用管理规定、教师(班主任)职责及考核管理规定;4、学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学员守则、学员档案管理制度;5、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6、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法人资格证明。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归属。上述有效证明是指:1、培训所需场所的平面图;2、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三年以上;3、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的合格证明;4、《拟设保安培训单位校舍调查表》。

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上述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指:1、身份证复印件;2、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明(《拟任保安培训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承诺书》、《公安机关对拟任保安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调查表》、所在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3、专业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等。

五、拟设立的保安培训学校营业执照复印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事项名称: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4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 10 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4、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5、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前款中所列的保安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是指:

1、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授课场所;

2、有符合保安职业培训要求的消防、技防等实习操作场所;

3、有室外训练场地、室内训练馆;

4、有与培训内容相适应、满足培训要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5、招收住宿学员的,食宿场所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保安培训机构在注册地以外设分教学点的,分教学点应符合教学条件要求。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原件(载明申请主体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上述保安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指:保安培训机构章程、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保安培训学校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设立保安培训单位为盈利性民办学校的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

□4、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归属(培训所需场所的平面图;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三年以上;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的合格证明)

申请材料中的《拟设保安培训单位校舍调查表》由公安机关出具。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拟任保安培训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承诺书》;专业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等)

申请材料中的《拟任保安培训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承诺书》、《公安机关对拟任保安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调查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自承诺之日起,7日内补交承诺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单位(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八)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辽宁省公安厅  制

(六)法定时限: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9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6日内作出决定。

(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2、受理地点: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大厅

(八)公开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83961730(公开咨询电话)

四、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一)办事事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二)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材料退回)

(四)申请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五)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签字捺手印);

4、分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签字捺手印);

5、保安员花名册(二份);

6、全体保安员《保安员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7、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面积、几栋楼、几个单元、多少户、东西南北方位)

8、三种制度

1、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3、保安员管理制度。

(六)工作时限:

即办,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一次性予以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2、备案地点: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大厅

   (八)公开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83961730(公开咨询电话)

五、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一)办事事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二)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材料退回)

(四)申请条件: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五)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总公司的保安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4、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
5、授权书。
6、拟任分公司负责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7、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屋性质为自有产权房的须提供房产证;为租用房屋的除提供房产证外,还须提供租房合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须全部共有产权人签字)及租房发票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六)工作时限:

即办,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一次性予以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2、备案地点: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大厅

   (八)公开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83961730(公开咨询电话)

  六、对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一)办事事项: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二)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材料退回)

(四)申请条件: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五)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外省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在本省开展保安服务业务,应当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到服务合同履行地市级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总公司的保安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4、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

5、办公用房的相关证明;

6、项目合同;

7、授权书;

8、保安员证;

9、拟任保安服务公司项目经理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捺手印。

  (六)工作时限:

 即办,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一次性予以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2、备案地点: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大厅

(八)公开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83961730(公开咨询电话)

七、对保安服务公司法人的变更

    (一)办事事项: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

(二)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报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审核-报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条件:保安服务(培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及新法人的材料到原审批公安机关进行变更法人申请

   (五)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表》;

2、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3、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公章);

4、保安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6、公司新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7、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工作承诺书。

(六)工作时限: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9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6日内作出决定。

(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2、受理地点: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大厅

(八)公开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83961730(公开咨询电话)

    

八、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项目变更

(一)办事事项:保安服务公司项目变更

(二)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报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条件:保安服务(培训)变更项目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公安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申请

(五)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保安服务公司项目变更,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公司项目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书;

2.相关变更项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捺手印);

4.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盖公章);

5.股东会决议。

(六)工作时限: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9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6日内作出决定。

(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2、受理地点: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大厅

(八)公开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83961730(公开咨询电话)


作者:武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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