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发布时间:2024-02-02 

  按照《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规定,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作者:郭强
CopyRight 2008-2014 沈阳公安 All Right Reseverved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66336  辽ICP备17010237-2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