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发布时间:2025-06-27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右下角法人签名加盖公司行政公章(不可打印,手写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分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保安员花名册(二份);
6、全体保安员《保安员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7、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8、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作者:郭强
CopyRight 2008-2014 沈阳公安 All Right Reseverved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66336 辽ICP备17010237-2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