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 发布时间:2022-10-14
一、事项名称: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二、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三、申请条件:新生婴儿出生落户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四、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不是户主的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在《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签字。)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条件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3.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五、办理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八、受理公众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
九、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作者:王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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