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出生地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 发布时间:2023-01-12
一、事项名称:变更出生地
二、设定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辽公字[2004]110号)、《关于涉外户口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基层有关要求的通知》(沈公社[2017]145号)、《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公指发[2004]24号)、《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三、受理条件:居民户口登记中的出生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
四、办理材料: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落户的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五、办理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八、受理公众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
九、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作者:王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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