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关于治安特种行业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介绍
信息来源: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13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七条对治安特种行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做出如下规定规定:“治安特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治安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按摩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其他行业经营者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十三条做出如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旅馆业、典当业、按摩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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