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时间:2021-08-26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二、划定我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不含绕城高速)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区域内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
三、确因生产、生活等运输需要,须驶入限行区域的,应在沈阳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符合准入条件取得《危化品车辆通行证》后行驶。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行驶。
四、对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水务局
作者:张秀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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