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岳宏义等驾驶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时间:2024-08-06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公告的方式,对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岳宏义等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因期限已满,岳宏义等驾驶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上述驾驶人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可以自行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登录“交管12123”APP查询处罚决定信息。被处罚人可自行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被处罚人应在法律文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到盛京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规定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在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次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岳宏义等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细表》.xlsx
特此公告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8月6日
作者:马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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