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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陈磊、卢方毅、张璞初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发布时间:2026-10-12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现以公告的方式,对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陈磊、卢方毅、张璞初机动车驾驶人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告如下:


  处罚前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详见附件:《对陈磊、卢方毅、张璞初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事项明细表》。


  在《对陈磊、卢方毅、张璞初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事项明细表》中的告知事项,陈磊、卢方毅、张璞初机动车驾驶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附件:陈磊、卢方毅、张璞初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事项明细表.xls

  特此公告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0月12日


作者:马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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