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Ⅰ、Ⅱ级焰火燃放活动审批要件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器材及燃放产品品种数量明细表;燃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进行安全评估的委托书;焰火晚会安全评估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焰火晚会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及警戒布置图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燃放工程审批表》
二、省内跨市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审批要件
(一)本省范围内向我市运输枪支弹药的单位,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所要运输的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及安全可靠的封闭运输设备、办证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二)配售、配购或持有枪支的合法证件。
三、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办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审批要件
(一)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全称及地址、办证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配购枪支弹药品种、数量等。
(二)申请单位为狩猎场的,需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购置枪支的文件。
(三)申请单位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的,提供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本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同意购置枪支的审查批准文件。
四、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办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要件
(一)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全称、配购枪支种类、型号、枪号、购买时间、枪支制造企业等。
(二)提供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的《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三)提供《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回执)。
五、《沈阳市公安局服务经济发展50条措施》(沈公党委发〔2016〕18号)
第22条:对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开通网上审批,凡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结;对企业处置、转移、销毁运输危险品车辆实行24小时警力押运护送。
六、《沈阳市公安局2018年打造最优发展环境30条新举措》(沈公发〔2018〕37号)
第14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结;
第15条:爆破作业单位备案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即时办结;取消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备案;
第16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4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办结。
七、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要件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考核记录表》(一式两份);
3、《单位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一式一份);
4、《公安机关监督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一式一份);
5、经劳动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原件(一式一份);
6、交纳五险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医疗部门出具的无妨碍爆破作业行为健康证明(一式一份);
8、由作业地公安机关采集的申请从事爆破作业人员指纹卡(一式一份);
9、近期一寸蓝底免冠照片两张;
10、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1、毕业证复印件或证明一式一份;
12、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涉爆违法行为证明。
八、爆破作业项目审批审批要件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安全评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4、安全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6、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证明材料;
7、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8、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及参加施工人员资质材料;
9、安全评估报告;
10、安全监理方案;
11、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评估报告。
九、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要件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及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不存在租用、合用的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验收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
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聘用的科研、院校、行政和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同意证明材料以及与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
9、爆破作业单位反聘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聘任协议、离退休证明。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资料: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审批要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猎民、牧民配置猎枪审批要件
1、猎民提交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牧民提交个人身份证件;
2、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猎区和牧区区域的证明材料。
十二、剧毒(易制爆)储存备案要件
(一)储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合法证明;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三)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四)储存库房、存放场所风险等级评定;
(五)单位成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证明;
(六)治安防范要求(人防、物防、技防)达标报告书;
(七)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证明;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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