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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信息来源:治安支队 发布时间:2019-07-18 

  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应当掌握什么原则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和本法都未作出明确的、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根据精神病人病情的轻重作了两种规定:凡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究竟应当如何处罚,是实践中难以回避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中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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