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市养犬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做到即办即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许可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许可证和宠物健康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的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2、沈阳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我市养犬管理收费标准: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户必须每年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收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每只收费200元;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此后再连续缴费的仍然按每只200元执行。
养犬管理费中包含犬证、犬牌等相关证件制作费用和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等费用,在养犬管理费之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对养犬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或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时,能够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当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3、沈阳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划定依据。
根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的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具体情况,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养犬人在沈阳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养犬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3)依照公约或者规约可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4)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5)应当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6)不得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7)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的犬。
(8)应当及时将死亡犬送到指定的场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9)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0)履行养犬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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