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其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主管,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未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区、县(市)公安分局主管,到区、县行政审批大厅办理。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主管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决定书应该在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起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撤销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6、为方便群众,在办理此项审批事宜前,可电话进行咨询,联系人:杨婴巍 电话:177024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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