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对在沈阳市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作者:宋延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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