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对在全市范围内不牵绳遛犬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6 

  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作者: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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