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经营应当遵守的规定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09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之十八条: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务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按照规定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核对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四)对凌晨0时后发现旅客私自容留访客住宿的,应当要求访客办理入住手续;拒不办理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旅客遗留的财务,应当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旅客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七)不得为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未携带身份证件的旅客入住旅馆,可以通过识别设备核验,或者经属地公安派出所确认后,办理登记入住。
作者:张广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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