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06
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共分为四种:(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结伙斗殴和寻衅滋事行为及其处罚。
其中,结伙斗殴在客观表现上即是打群架,是指出于藐视社会秩序、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谋求某种非法利益等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地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指除上述行为以外行为的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没有任何理由地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人为了取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司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作者: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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