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业经营应当遵守的规定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04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留存个人基本信息;
(二)为居民上门开启锁具前,应当确认并留存委托人身份信息,并邀请邻居、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到场,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动车开启锁具的,应当确认委托人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四)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人、见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经营者名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楼道、户外及公共场所书写、张贴、悬挂锁具修理广告。
作者: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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