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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应当遵守的规定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发布时间:2025-11-10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查验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交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并留存备查;


  (二)收购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信息,如实登记出售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作者: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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