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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遵守的规定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发布时间:2026-06-05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公章刻制核验、档案管理等制度,采集申请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样章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制作;


  (三)公章刻制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印模等信息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四)对超过约定期限3个月未领取的公章,应当登记造册、销毁;


  (五)终止经营的,应当将公章档案材料及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协助公安机关查询公章信息;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作者: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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