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案所需材料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被害人报案前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明确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保存且在保管期限内的会计资料;
(2)需准备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中涉及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可以累计)的经济业务发生、完成的合同、银行流水等或被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资料的复制件、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3)如有能够证明隐匿、故意销毁行为的视听资料应一并提供;
(4)确实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陈述经济业务发生、完成情况和经济业务相对人、相关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等证人情况;
(5)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3.非相关机关、部门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供;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被害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转款凭证、银行流水、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转款的截屏或者物品价值凭证等书证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现金交付的,应说明钱款来源等情况;
(2)需说明谋取利益情况。如有合同、交(收)款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3)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3.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行贿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转款凭证、银行流水、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转款的截屏或者物品价值凭证等书证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现金交付的,应说明钱款来源等情况;
(2)需说明谋取利益情况。如有合同、交(收)款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3)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3.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持有、使用假币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被害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假币或上缴银行、公安机关的凭证;
2、需准备使用情况的发票、收款凭证等材料。
只要发现他人大量持有、使用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即可向任一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报案。
3.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高利转贷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明确被举报人套取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银行或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
(2)被高利转贷举报人需准备借贷合同、借(收)据、银行流水、收(还)款凭证、物品价值凭证等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金融机构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贷款资料、承兑票据、金融票证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2)需准备取得贷款、承兑票据或其他金融票证时使用欺骗手段的原件或复印件;
(3)需准备损失证明材料。
3.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投资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明确被举报人(公司)如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涉嫌本罪;
(2)需准备相关合同、转(交)款凭证或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转款的截屏等证明材料。
3.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八)洗钱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简要知晓被举报人所洗钱款是上述法定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需简要知晓提供资金账户的单位或者个人;
(3)或需简要知晓财产转换的方式;
(4)或需简要知晓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的单位或者个人;
(5)或需简要知晓跨境转移资产的途径;
(6)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7)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情况。
(九)贷款诈骗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金融机构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贷款合同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2)需准备获取贷款使用的虚假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3)需准备放款凭证等证明损失的材料。
3.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票据诈骗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被害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汇票、本票、支票原件或复印件;
(2)需准备证明被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转(收)款凭证或者物品价值凭证;
(3)如有合同、银行流水、物品来源、财物去向等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3.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一)虚开发票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被害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应准备捏造的虚伪事实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
(2)应准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
(3)对未达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准备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证明材料;
(4)尽可能准备被举报人通过网络、媒体、报刊、产品发布会或在公众场所传播、向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等证明散布虚伪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5)其他能够提供的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
(十三)串通招投标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被害人、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简要知晓投标人间互相约定,一致抬价的情况;
(2)或需简要知晓投标人间互相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的情况;
(3)或需简要知晓投标人间互相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位中标的情况;
(4)或需简要知晓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的情况;
(5)或需简要知晓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标底的情况;
(6)或需简要知晓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投标人中标的情况;
(7)或需简要知晓招标实行差别对待的情况;
(8)或需简要知晓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招标的情况;
(9)或需简要知晓投标者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密、中标的情况;
(10)或需简要知晓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的情况;
(11)或需简要知晓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补偿的情况;
(12)被害人应准备招投标相关资料等证明材料;
(13)举报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
(14)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相关资料等证明材料。
3.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四)合同诈骗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被害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应准备用于骗取财物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口头合同至少提供一名中立旁证);
(2)应准备证明财物损失两万以上的银行流水、转款凭证、收款收据、货品价值凭证等相关书证、照片或者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3.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参与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缴纳、支付费用证明材料;
(2)需准备上下线人员、关系情况;
(3)需准备计酬、返利情况;
(4)需尽可能陈述人数、层级;
(5)应尽可能准备相关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
3.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2)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3)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4)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六)非法经营案(放贷型)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的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书证或者视听资料;
2、应尽可能提供相关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
3、具有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形的,需准备死亡证明、就医资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4、其他能够提供的与非法放贷数额、次数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七)非法经营(非法结算型)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交易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2、需准备支付费用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八)职务侵占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被举报人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
(2)需准备单位财物损失三万元以上的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3)是否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
(4)传来证据需说明来源等情况;
(5)如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需一并准备;
(6)其他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九)挪用资金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被害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被举报人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
(2)需准备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二十)虚假诉讼案
1.报案人应当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报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司、企业报案: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受委托律师报案: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原件。
2.举报人报案需明确和准备的事项:
(1)需准备证明被捏造的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2)需准备法院传票、起诉状、答辩状;
(3)需准备裁判文书、财产分配方案、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4)其他能够提供的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
二、接报案中心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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