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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举行“12.4”国家宪法日法治集中宣传活动
信息来源:转自平安沈阳 发布时间:2019-12-05 


  为进一步深化全民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法治意识,12月4日,沈阳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国家宪法日法治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当天,沈阳市公安局在和平区太原街万达广场设立主会场,法制控申支队、刑侦禁毒局、治安管理局等警种部门及和平分局民警代表通过发放宣传单、法律咨询等方式集中开展了普法宣传。与此同时,各区、县(市)公安局也都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集中宣传和送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网络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民警现场宣传讲解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并围绕非法放贷和套路贷的表现形式及危害特征等方面进行深入解读,引导广大市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切实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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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201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检举在逃人员情况,可扫码登录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严惩非法放贷行为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剑指非法放贷、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犯罪,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入罪标准,建立刑事制裁体系内部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1、“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关键词2、“情节严重”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关键词3、“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此外,还规定,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算“非法经营罪”

  其中约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关键词4、从重处罚情况

  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黑”从严量刑

  《意见》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三、警惕“套路贷”陷阱,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非法占有侵财类犯罪,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该模式有别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是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骗财讨债所玩弄的种种“套路”的结合。

  (二)“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套路”广告招揽借款人。套路贷的借款人通常会在微信群、微博等流量平台打出诱人广告,以无抵押迅速放款等名目吸引借款人落入圈套。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签订“套路”合同、制造虚高流水。放贷方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协议上设置不利条款。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在借款到账后,有的放款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的现金拍照留存,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虚增款项的假象。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借款人主动要求还款时,放贷人以躲避、拒不收款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事由,虚增被害人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放贷方介绍他方假冒小额“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导致借款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

  5、软硬兼施疯狂“索债”。放贷方会通过骚扰、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借款人及亲属正常生活,甚至以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借款人施压,逼迫借款人还债。

  (三)套路贷防范技巧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

  若资金紧张,尽量通过银行或者亲友借款,尽量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个人借款。

  2、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如果需在借贷公司借款,在进行借款前,借款人一定要上网查询相关公司的资料,看其是否正规。

  3、不随意签订贷款合同

  签字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要警惕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要仔细阅读内容,空白格一定要填写清楚或者划去,不要给对方以伪造、篡改、增添的可乘之机。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绝不签名。

  4、注意核对出借人的真实姓名

  注意要和银行账户一致,如指定他人代收款,一定书面注明。

  5、但凡欠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

  对于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归还本金或者支付利息一定要汇入双方书面确认的账户,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要求出具收条。

  6、发现被“套路贷”果断报警

  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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