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沈阳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和省公安厅关于公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市公安工作的发展规划,起草本市公安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刑事犯罪、经济犯罪、食品药品犯罪和破坏环境安全犯罪等案件。
(三)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依法负责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侦破重大治安案件,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社会面巡逻防控,反恐处突,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警务航空指挥和救援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对机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工作,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组织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依法对禁种铲毒、禁吸戒毒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安全监察并开展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组织实施出境、入境管理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工作、旅行等有关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外国人违法犯罪案件。
(九)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组织开展对全市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打击处理工作,承担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羁押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医疗工作,负责组织执行对留置人员看护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并依法开展全市打击走私治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沈期间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公安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公安机关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建设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建设工作,负责会计核算单位的经费管理工作。
(十六)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七)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拟订全市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八)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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