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公发[2019]1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安局办理公民举报出租车行业
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沈阳市公安局办理公民举报出租车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公安局
2019年7月5日
沈阳市公安局办理公民举报出租车行业
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打击出租汽车行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切实规范出租汽车行业交通出行和运营秩序,不断提升广大市民参与专项行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形成全民共管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打造路畅人安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发现的出租车行业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和揭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民,是指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出租车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不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公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线索信息,是指发生在本市境内的,能为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起直接或间接作用的线索,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信息。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通过拨打110(122)报警电话、市局交通警察局“23108000”对外举报电话或向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当面举报的方式提供举报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出租车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举报人不得故意虚构或者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者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举报出租车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出租车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
1、饮酒后驾驶出租车的,每件奖励2000元;
2、醉酒后驾驶出租车的,每件奖励5000元。
(二)举报出租车涉牌交通违法行为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每件奖励100元;
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每件奖励2000元;
5、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每件奖励1500元;
(三)举报驾驶拼装、报废、改色出租车交通违法行为的:
6、驾驶拼装出租车的,每件奖励1000元;
7、驾驶报废出租车的,每件奖励1000元;
8、擅自改变出租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的,每件奖励100元。
(四)举报出租车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严重程度、危害后果,分别予以500至2000元奖励:
9、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出租车的;
10、无证驾驶出租车的;
11、其他出租车涉证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出租车违法犯罪线索破获重大案件的,视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分别予以1000元至30000元奖励:
12、制贩、盗窃出租车顶灯、计价器的;
13、倒卖“黑车”、下线出租车的;
14、制贩假牌、假证的;
15、充当“黑车”保护伞以及有组织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的。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五)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公安特情人员或与执行职务有关人员的举报行为。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 奖励原则为:重案重奖,大案大奖,小案小奖,案案有奖。
第十二条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制。即:举报线索经查证查实并查处的,根据举报时间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对于举报时间在后、但举报线索重要的举报人,视情予以奖励。对于多人举报或同一时间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仅限定前三个举报线索为有效举报,资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发放。对于举报线索奖励标准数额较低的,以每人奖励人民币100元作为最低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领奖方式
第十三条 市局指挥中心负责出租车行业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的复核、审批及奖金发放等工作;市局警务保障部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管理及拨付等工作;市局交通警察局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核实及奖励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及其下属单位应当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办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短期内无法查结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工作进展。对匿名举报的严重违法行为和案件线索,应组织核查、限期完成。
第十五条 在举报线索查实或确认案件告破后,市局交通警察局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奖励申报材料,经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名、盖章后,上报市局指挥中心申报奖励。市局指挥中心对上报奖励材料进行复核,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奖励金额,并报市局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签批。市局警务保障部根据局领导签批意见拨付举报奖励金,由市局指挥中心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1、《沈阳市公安局犯罪举报中心奖励审批表》;
2.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举报人非特情证明(交通警察局印章)
4.举报人自述材料(举报人签字、按手印)
5.报警情况登记(或情况说明)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7.立案决定书
8.破案报告表
9.嫌疑人处理结果(批捕决定书、拘留证、判决书)
10.其他审核奖励申报时所需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举报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举报时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直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或申请汇款转账等其他方式领取资金。选择转账方式领取的,需提供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且该账号为举报人本人实名持有。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举报人在举报后,因故改变联系方式,或协助办案过程中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联系的,奖励在案件处理生效后半年内有效。逾期未与公安机关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家庭、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予以公开或泄露。对于因泄密而导致举报人及家属遭受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局对线索举报及奖励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奖励或故意刁难举报人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励申报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交通警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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