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网上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
为最大限度让群众满意,通过积极推进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居民死亡(火化)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真正实现群众办理死亡注销户ロ“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的工作目标,现将我市居民开具死亡证明、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等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办事流程
(一)我市居民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以及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情况,开具死亡证明流程按《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沈卫发〔2015〕14号)要求执行。办理死亡注销户口,可在“辽宁公安APP”或辽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网上办理,也可在全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正常办理。
(二)我市居民通过“辽宁公安APP”或“辽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网上办理死亡注销户ロ的,由邮政特快专递(EMS)上门取件(包括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第三联和疾控中心联),在办理完注销户ロ后,派出所将第二联和疾控中心联留存,在第三联加盖户口专用章后,连同加盖注销章的户口簿及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返还死者家属。
(三)居民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死亡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基层医疗机构要实行首接责任制。三方任何一方接到居民死亡信息后,作为首接部门要负责联系其他两方人员共同前往死亡居民家中,共同完成死亡原因推定,对于正常死亡人员,由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同时派出所民警负责取走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第三联和疾控中心联,在办理完注销户口后,要将第二联和疾控中心联在派出所留存,在第三联加盖户口专用章后,连同加盖注销章的户口簿及时返还死者家属。为方便群众使用,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死亡注销户ロ时,可根据群众需要复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盖户ロ专用章提供给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人员,按公安司法部门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四)我市居民可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直接到殡仪馆办理火化及相关治丧事宜,无需加盖公安派出所户ロ专用章。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要加强对开具死亡证明和办理死亡注销户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分工,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辖区基层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基层医疗机构夜间及节假日人员值守安排,并向辖区居民公示。基层派出所要会同辖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工作专班,加强部门联动,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为广大市民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便民服务。
(二)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含殡仪馆)在工作中获取的我市户籍居民死亡(火化)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原因等)相关数据,负责向沈阳市大数据中心共享交互平台推送,市公安局安管平台对数据进行处理后,将数据上传沈阳市信息中心。
特此通知。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9日
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死亡注销 户口网上办理等...
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死亡注销 户口网上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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