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死亡注销
户口网上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四句话要求,最大限度让群众满意, 通过积极推进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居民死亡(火化)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真正实现群众办理死亡注销户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的工作目标。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沈卫发[2015]14号)。
二、任务目标
真正实现群众办理死亡注销户口“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一)我市居民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以及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情况,开具死亡证明流程按《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沈卫发[2015]14号)要求执行。
办理条件:
我市居民在国内死亡注销户口(无死亡证明书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办理要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全市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办理死亡注销户口,可在“辽宁公安APP”或辽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网上办理,也可在全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正常办理。
1、网上办理流程:我市居民通过“辽宁公安APP”或辽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网上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由邮政特快专递(EMS)上门取件(包括死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第二联、第三联、疾控中心联),在办理完注销户口后,派出所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将第二联和疾控中心联留存,在第三联加盖户口专用章后,连同加盖注销章的户口簿、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返还死者家属。
2、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流程:代办人携带死亡注销户口办理要件在死者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新旧政策差异:
我市居民通过“辽宁公安APP”或辽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网上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我市居民可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直接到殡仪馆火化及相关治丧事宜,无需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二)居民在家中、养老机构等场所死亡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基层医疗机构要实行首接责任制。三方任何一方接到居民死亡信息后,作为首接部门要负责联系其他两方人员共同前往死亡居民家中,共同完成死亡原因推定,对于正常死亡人员,由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办理条件:
我市居民在国内死亡注销户口(无死亡证明书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办理要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全市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后,派出所民警负责取走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第三联、疾控中心联,在办理完注销户口后,派出所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将第二联和疾控中心联在派出所留存,在第三联加盖户口专用章后,连同加盖注销章的户口簿、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时返还死者家属。
新旧政策差异:
由派出所民警负责取走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办理要件,在办理完注销户口后,要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将第二联和疾控中心联在派出所留存,连同加盖注销章的户口簿、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时返还死者家属。
四、适用范围
我市所有地区
五、注意事项
(一)死亡居民家属在持第四联到殡仪馆火化及相关治丧事宜后,死者家属应尽快办理户口注销。
(二)代办人需向派出所上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三)对于非正常死亡人员,按公安司法部门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六、关键词诠释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是指“公安机关保存联”,第三联是指“死者家属保存联”,第四联“殡葬管理部门保存联”,疾控中心联是指“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疾控中心保存联”。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为方便群众使用,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时,可根据群众需要复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提供给死者家属。
沈阳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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