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对于法院移送的拒执罪案件予以立案建议(第0629号)的答复
阚雪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对于法院移送的拒执罪案件予以立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拒执犯罪打击工作,通过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政法三机关工作联动、提高干警执法办案水平等举措,强力化解执行难题,始终保持对拒执犯罪高压态势,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2015年7月22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我局与市法院、市检察院会签2016年度联席会议纪要《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就案件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程序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公检法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构建联合打击拒执罪长效机制,明确公检法机关办理拒执案件的职能分工,建立起以法院为主导,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的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统一办案尺度,捋顺案件管辖和流转程序,强化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拒执案件,要迅速确定侦查方案,充分利用侦查手段,多方查找嫌疑人下落,做到快拘、快捕、快诉、快判,营造强大的法律攻势,从而使执法部门之间在处理拒执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二是进一步加强拒执案件指导办理。公安机关采取组织专题学习,结合具体案例加强侦查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把握,理清拒执罪适用的疑点、难点,确保及时掌握最新司法动态,并结合执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就拒执犯罪构成要件、诉讼程序和证据固定等开展专题学习,特别是针对与公安、检察机关衔接的证据要求等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增强干警执法办案能力。市公安局将继续督导属地公安机关着手协调各区县人民法院对相关执行案件情况进行排查,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进行甄别,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坚决予以立案侦办。同时,市局各级法制部门进一步强化指导,对各责任单位对法院移送的案件及相关线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必须经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书面反馈人民法院。三是进一步营造打击拒执犯罪氛围。2017年2月,我局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为依法维护执行秩序,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2018年4月,我局转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高法【2018】28号),进一步细化了案件犯罪构成、规范了案件移送程序、明确了管辖权属,为此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法律支撑。下一步,我们将依托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和引导申请人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自诉,提高申请执行人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并多角度、多媒介、多形式对严打拒执犯罪有关情况、典型案例以及拒执犯罪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宣传,扩大知晓率,营造严厉惩治拒执犯罪的强大法治氛围。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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