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养狗不文明行为社会问题亟待解决的建议》(第0024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9 

徐继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养狗不文明行为社会问题亟待解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始于上世纪的九十年代初,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进行了多次修改。目前,我市执行的是2015年实施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2011年实施的《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这两部地方性行政法规。您在提案中所建议的“四记重拳”在此两部法规中均有具体的规定。在养犬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违法必究的工作原则,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治理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我们历年来落实文明养犬的重要手段之一,最大限度减少了犬害问题的发生。

一是强化办证登记,规范养犬行为,有效提升养犬管理效能。养犬许可证制度是犬类管理的中心工作,是规范养犬人养犬行为的有效手段,是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科学化发展的重要抓手。我们严格按照“一证、一牌、一票”的标准,通过开展入户摸底调查、组织专项整治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犬只登记办证率。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安派出所均设立了养犬许可证办证点,方便市民就近办理犬证,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开展上门办证服务。对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未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千元罚款。

二是坚持依法治理,严查违规行为,着力整治违规养犬行为。我局以解决违规养犬、遛犬等问题为重点,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科学规定重点整治时段、重点整治地区、重点整治行为,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对查处的大型犬、烈性犬和流浪犬等违规犬只,在做好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及时送交市临时犬留置所集中保管,强制留置,防止其再次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对无人牵领的犬只、无人看管的犬只、占用公共场所饲养的犬只,发现后一律按照流浪犬先行收缴,严密防范大型犬、烈性犬、流浪犬只伤人等案事件的发生,实现规范有序管理,社会群众基本满意的目标。

三是立足业务职能,强化协调配合,构建全市联动的新格局。我们深刻认识到,养犬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需要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仅靠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人大的支持和监督,形成全市一盘棋的综合治理格局,才能把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做好。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监督疫苗进入的合法渠道和真伪,核准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犬免疫接种。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加大免疫接种工作力度,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严防狂犬病疫情的发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常态化的巡查、检查。对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的、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以及不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违规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同时加大环境卫生清扫力度,确保城市环境整洁。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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