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公安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嫌疑人权利的建议》(第0749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9 

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嫌疑人权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的四种“有碍侦查”情形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此外,在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同时,为切实保证律师的执业权利,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于2018年10月1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辽司[2018]212号),明确规定辽宁省公安厅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为督察总队。根据该实施意见,沈阳市公安局也将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设在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具体方式可通过12389电话投诉,或来信来访,由警务督察支队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受理律师申请维权。

收到您的建议后,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指示相关业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公安机关保障律师会见等执业活动的各项规定的宣传力度。同时在公安机关和看守所公示12389投诉电话以及来信来访地址,一旦发生阻碍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等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辩护律师可通过现场拨打12389电话,或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投诉,警务督察支队将在第一时间责成办案单位,依法依规对律师会见活动作出明确答复,充分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办案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将《刑诉法》、《律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执法办案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内容。对违法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严厉查处,对责任部门开展责任追究,同时依法依纪依规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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