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空抛物管理建议
(第0426号)的答复
赵宇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高空抛物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有发生,轻则毁损公私财物,重则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目前,高空抛物案件可定性为三类。一是危及公共安全类高空抛物案件。虽然高空抛物属于非接触型犯罪,但在特殊情形下,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却不容小视。通常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可能存在导致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员伤亡的具体危险,但不能排除其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传统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应该是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即使以后一种观点对“公共安全”进行严格限定,在十层或者更高的楼层,向随时可能存在多数人和车辆通行的楼下马路,扔下装有煤气的煤气罐的情形,按照物理常识,煤气罐从高空坠落与地面强力碰撞引发爆炸的威力与普通炸弹相当,即使从高空扔下的煤气罐没有发生爆炸,但是不能否认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的高度危险,对行为人就可以直接以刑法第114条爆炸罪定性处罚;在前述行为引发了剧烈爆炸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刑法第115条爆炸罪的规定,且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采用想象竞合的原理决定行为人最终的刑罚。二是扰乱社会秩序类高空抛物案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高空抛物行为虽未达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也未发生人员或者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后果,但却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有必要对其予以刑法处罚。例如,在楼上向楼下马路扔水果等杂物,不是为了砸伤人或毁损财物,而是为了以此种方式阻止人员或者车辆通行,情节恶劣的,则可以对行为人适用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定性处罚;在情节并非恶劣,但属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于第291条之二的高空抛物罪。三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公私财物类高空抛物案件。实践中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件,多为行为人从高空扔下一个或者数量有限的几个物品(包括动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砸毁公私财物的情形,应该视具体行为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处理。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扔下的物品刚好从行人身边划过,事后查明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若只是具有发生重伤的危险,则可结合案件所有事实情况,例如,因现场行人较多而扰乱社会秩序的,因而符合高空抛物罪入罪情节的,应该对行为人以高空抛物罪定性处理。在行为人往楼下随意扔下数个物品,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也未产生致人死亡的危险,只是砸毁了价值不大的少量财物的情形,虽然无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确属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直接适用高空抛物罪对行为人定性处罚。
下一步,针对高空抛物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社区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派出所建立社区宣传小分队,深入社区、学校开展讲授式宣传。组织“盛京义勇”开展“面对面、手拉手、全覆盖”宣传,形成“一带十、十带百”的叠加效应。二是开展网络媒体宣传。组织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媒体平台定期转发抵制高空抛物宣传文章。利用“抖音、快手、Q群、今日头条”等网络新媒体加强抵制高空抛物社会宣传。三是开展社会面覆盖宣传。在宾馆、洗浴、KTV等餐饮娱乐场所大厅LED屏幕、闭路电视,播放宣传标语或视频;在公交车、出租车LED显示系统播放抵制高空抛物视频宣传;利用地铁线路列车显示系统播放视频短片,确保市民出行时时可见。现我市部分小区安装了反向摄像头,为取证的实时性和准确性提供依据。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