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解决法拍房落户难问题的建议》 (第0758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4-26 

关于解决法拍房落户难问题建议

(第0758号)的答复

贾煜代表:

您提出关于解决法拍房落户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社区警务部门切实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先后出台了相关制度措施,优化了我市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关于购房落户问题。按照辽宁省公安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公通[2012]184号)规定,在各市市区购房人员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等相关材料办理落户。因此,外埠居民在我市购房落户,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公通[2015]214号)规定,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应有房屋所有权证。按照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下发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的通知》(辽公治明发〔2021〕26号)规定:全省各户籍窗口统一按照《手册》规定内容办理户口业务。其中要求落户申请人须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因此,对于持有法院正规拍卖手续的群众,完全可以通过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落户,在落户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关于“原户籍人员不愿配合或无法联系”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办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沈公社〔2020〕87号)规定: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产权人(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到的,现房屋产权人(权利人)或承租人应到媒体进行登报声明,现房屋产权人(权利人)或承租人持有本房屋合法房屋手续,身份证及登报声明材料,到派出所书面申请,派出所可在调查走访后将原户口人员迁至派出所公共户,解决群众搬迁新居落户的后顾之忧。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田骥、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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