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降低交通违章罚款数额
建议(第0473号)的答复
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降低交通违章罚款数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公安机关全面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之规定,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二、2020年10月9日,辽宁省公安厅颁布了《辽宁省轻微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中,(一)对于临时来本地的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号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外),由于不熟悉市区道路,误入单行线、禁行路线、禁止左(右)转弯、车辆限行路线、车辆种类限行路线的;(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外的道路上或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队(站)、消防通道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外的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不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通行的;(三)在限速低于60公里 /小时的公路上(不含60公里 /小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四)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20%以下的;(六)对驾驶载货汽车有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七)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八)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工作日)内被查处的;(九)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十)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等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
三、全力开展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执法专项整治工作。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执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成立整治工作专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负责排查整改阶段的督导检查、评估验收、调度通报,协调推动电子监控设备排查整改工作有序开展。论证审核工作专班负责新建电子监控设备的论证审核工作。按照先审后建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对新建的电子监控设备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拿出依法依规、充分合理的建设依据,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监控设备新建及管理的工作流程,实现科技强警、规范执法的总体目标。二是跟踪监控设备重点工作。将违法数据量大、群众申诉量较高点位列入首批重点排查对象。按照“先停用、再排查”的原则,进入排查整改流程,有问题整改,无问题恢复。三是广泛吸收相关意见。从交管“12123”手机APP及政府服务热线、申诉、行政复议等渠道梳理出群众表达诉求突出、建言献策集中的交通监控设备点位,深入调研群众意见建议,细致分析问题成因,并重新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立行立改。更好的回应群众期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达到群众满意的工作效果。四是实行人性化执法工作。针对群众“急难愁盼”突出的学校门前和小区周边停车难问题,按照“一点一策”原则,组织各辖区大队专门开展学校门前、小区周边的交通监控设施排查。根据每所学校上(放)学时间,合理调整(暂停)学校周边违停电子监控设备的工作时段;针对居民小区较为集中的区域,调整为夜间时段暂停抓拍(消防通道、应急通道、道路中央等严重影响通行的情况除外)。以“有人情、解民忧、非逐利、保大局”的执法方式赢得人民群众认可。五是开展动态评估工作。建立并出台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违法数据分析研判机制》。每月初整理上月抓拍数量排名前5的点位(包括固定式电子警察和移动式电子警察设备),以及群众提出复议申诉数量较大的点位,作为当月目标点位,进行分析研判,形成并下发《研判分析报告》。对于发现问题的点位,由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汇总,下发通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
下一步,我局交警部门将组织定期巡检、随机抽检、交叉互检。继续巩固工作成果,扩大成果转化。将“一点一策”的工作举措向纵深推广。实施范围将逐步延伸至景点、商圈、夜市、医院等重点区域。同时,积极研发“新点提示”功能。对新建且在公示期的电警点位抓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不处罚的同时对驾驶人(车主)进行短信提示告知,为规范广大驾驶员良好的驾驶习惯留出学习和缓冲的空间。
四、根据《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撤销:(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道路停车泊位被撤销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
五、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交警部门提出了“五必查、五不罚”工作举措。即外埠驾驶人驾驶外地车辆,因路况不熟悉违法通行的,原则上一般不罚;紧急就医车辆违法通行的不罚;学校上放学时段,接送学生车辆在学校周边道路临时路边停放的不罚;在居民小区周边支路小巷,夜间靠路边停放的不罚;在景区、夜经济区周边支路路边停放不影响通行的不罚。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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