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千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通过登记审核,沈阳市由服务业委员会牵头,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公安局制定了《电动自行车推荐目录管理规定》,规定从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经过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纳入推荐目录,未纳入推荐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无法进行登记。截至目前,已有67种品牌、1337款电动自行车通过生产技术标准的审核,并纳入推荐目录,已有285212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登记。
纳入推荐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申请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审核相关申请资料,采集信息录入“沈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可以自愿交纳第三者保险。
二、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规定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6号令)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道路行驶和违反临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
目前,我市已通过地方立法(市政府规章)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但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市无权增设行政许可,即无权规定电动自行车骑乘人考取驾驶证。
三、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
(一)严格规范执勤执法
一是开展岗前培训。强化参战警力的思想发动和执法培训工作,明确工作要求,规范执勤执法行为,学习法律指导意见,熟悉各种情形下的处理程序、标准。二是明确管理标准。按照“眼动、嘴动、手动、脚动”的规定要求,开展违法管理工作,增强管事率。三是依法开展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管理工作,对暴力抗法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体现执法权威。
(二)情报指导勤务开展
我局通过实地摸排与企业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衍生品集中通行的街、路,以及集中通行的时间进行统计。特别是外卖电动车,通过协调企业平台信息支持,整合安管平台登记信息与路面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其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区域进行分析研判,全面掌握出行规律特点,指导开展针对性管理。根据研判结果,组织专项整治组,按照《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第七条之规定,在主次干道或重点地区,采取常规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整治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衍生品的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衍生品的管理力度,对发现的闯红灯、走快车道、逆行、非法改装、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规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见违必纠,特别是发挥岗点和摩托化巡逻警力的管理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衍生品违法行为,做到违法行为“到岗不过岗”。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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