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沈阳市智能化停车的收费区域划分不合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利用效率,解决泊位被车辆长期低效占用问题,经政府研究决定,从2018年开始,对全市路内停车泊位实行统一收费管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是为了解决部分地区停车设施配建不足,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暂时性的缓解停车难问题。因路内停车泊位是利用宝贵的公共道路空间设置的,对道路交通的通行效率、畅通和安全存在一定的影响,但因在道路两侧,是最便捷的停车方式,因此主要的服务对象应该是临时性、短时间的停车需求;设置地点也应该是周边停车资源紧张,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地区。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可以有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实现了有限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即道路停车泊位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按照付费使用的原则,使用频率高的多交费,是一种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公平体现;二是有利于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并最终减少占路停车,通过对道路停车进行收费,尤其是实行计时收费,可以提高路内停车泊位的周转效率,真正实现最方便的停车泊位提供给短时、高效的停车需求,并在路外停车资源能够满足停车需求时,取消道路停车泊位,将宝贵的道路空间恢复交通功能。
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中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2017年12月,出台了《沈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沈发改发[2017年]130号),明确提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服务设施的类别划分及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按照“地上高于地下、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2018年7月,出台了《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区域。
在我市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中,共设置了四处一类收费区域,包括北站金融商贸区,太原、中街、五爱三处商业区。西顺城内街和宗人府北巷均处于我市划分的一类收费地区中的中街商业区内(具体为东、南、西、北顺城街路范围以内区域),该区域属我市中心商业区,区域内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商业停车需求较大,设定为一类地区不但可以有效地提高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缓解区域内的交通压力。
因我市城市发展的历史原因,商业区内仍有部分居住停车需求,且由于停车配建不足,许多居民车辆仍需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在夜间和节假日停放。我市建立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和停车设施类别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并在现阶段准许居民夜间免费停车,给有车居民一个过渡期寻找各自的停车库(位)。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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