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设置市内道路交通限速以及限速提醒建议(第0588号)的答复
叶丽艳代表:
您提出关于合理设置市内道路交通限速以及限速提醒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国家有关道路限速设定的相关规定
一是设计时速,是指道路、桥梁的设计单位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等国家标准,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 1215)》等行业标准,根据道路几何线形、视线、坡度、宽度及相应的附属条件等确定的限速值,一般均按照设计时速及以下标准确定最终限速,并由道路主管部门增设相应标志。
二是法定时速,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三是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投入运行后,根据交通事故情况和实际管理需求,在部分事故多发地段进行限速值降低调整。
二、 我市目前限速执行的具体情况
一是我市的快速路主线和匝道等均是由道路规划建设部门按照住建部《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根据建设条件确定的设计时速。快速路主线可以采用最高限速60、80或100的标准进行设计,匝道分不同情况,依据设计弯道线形和宽度,限60或40公里/小时。近年新建成的浑南大道快速路、胜利大街快速路,经了解,在快速路建设前,规划、建设及设计等单位共同开展了快速路环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经相关专业单位检测,后提出,须将沿线地面段的限速降低至50公里每小时,才能达到噪声污染环境评价的最低标准,避免车辆行驶噪声对沿线居民的日常生活起居造成较大噪音影响。
二是我市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按照国家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普遍限速60公里/小时;个别道路因车道过窄,限速40公里/小时。
三是我市的支路、小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是在部分商业街区人流较大地点、学校门前、铁路道口、急弯道等处,按照国家规范和交通安全实际管理需要,部分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
下一步,我局交警部门按照“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作要求,对全市道路限速设置情况开展排查工作,尤其是快速路等地点存在从高限速值向低限速值变化差值大于20km/h,按照规范标准设置过渡段,通过逐级降速,进一步保障驾驶人的辨识度和驾驶平顺度,提升安全性。同时,将对全市高架桥梁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限速规范合理,保证通行安全的同时,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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