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对三四级小马路内小区大门口电子拍照 延时的建议》(第0243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6-17
[同意公开]
关于对三四级小马路内小区大门口电子拍照
延时建议(第0243号)的答复
车冰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三四级小马路内小区大门口电子拍照延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固定监控视频抓拍违法停车时应取得三张图片,第一张为确认违法停车位置和禁停标志、标线及采取的监管告知措施的全貌图片;第二张为确认车辆违法停车状态的图片,与第一张图片间隔不少于1分钟;第三张为确认违法车辆及违法停车持续状态的特写图片,与第二张图片间隔不少于2分钟”。鉴于目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学校及补习班仍未开学,公安机关对我市主干路及商业街周边道路仍执行以上工作规范,拟对三、四级小马路居民区门前的电子警察监控时段予以调整,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一步放宽时,拟对学校门前、补习班集中点位上下学时段电子警察监控时段予以调整。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智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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