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公开]
关于加大我市非机动车电动车驾驶员酒驾醉驾行为监管力度建议(第0548号)的答复
阚雪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我市非机动车电动车驾驶员酒驾醉驾行为监管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总量巨大,电动自行车具有体积小、速度快、不受交通堵塞困扰等特点,一些人选择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但对饮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并没有相关禁止规定。《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道路行驶和违反临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以上两条对无牌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据以上规定,合并处以100元罚款。
下一步,我局交警部门将继续加大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一是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在重要路段、重要点位设置电动车专项整治组,依法查处电动车闯红灯、不在规定道路行驶、逆行、横穿马路、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用足教育、罚款、扣车等手段,全力肃清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驾驶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邀请电动自行车使用频率较高的外卖企业每天安排人员与公安交警开展路面联合整治,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双微”平台,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撰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媒体记者随警采访、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努力营造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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