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规范外卖骑手等电动车管理落实过罚相当法律原则的建议》(第0967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6-17 

                            [同意公开]

关于规范外卖骑手等电动车管理落实过罚

相当法律原则建议(第0967号)的答复

曾宪东代表:

您提出关于规范外卖骑手等电动车管理落实过罚相当法律原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管理的立法规定

(一)非机动车登记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七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人力三轮车。

(二)通行规定: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遵守一般通行规定的基础上,也要遵守特别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对非机动车通行作出了规定,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对行人通行作出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三条对非机动车通行作出了规定,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对行人通行作出了规定。

(三)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对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作出明确规定。

二、我市在电动自行车灯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管理方面的探索和实践

我局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过全面调查研究,于2012年起草了《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与国家技术标准不相符的两轮、三轮电驱动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据此,自2012年起,我局已经开始对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治理工作。2018年8月,我局通过《沈阳日报》向社会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2018年11月15日,《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各行业专用三轮电动车以及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和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鼓励上述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道路行驶和违反临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

三、“过罚相当”法律原则的落实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条文被称为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在整治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过罚相当”原则,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基础,注重证据采集,全面考量违法情节及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坚持处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保证相对人权利的同时,依法处罚。自2012年6月1日起,我局在前期开展非机动车、行人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行人交通违法治理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工作中针对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进行重点管理,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实施共管共治。主动与美团、饿了么等七家外卖公司进行对接,建立信息转递、内部管理、共同整治等多项工作制度,呼吁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促进管理力度的全面提升。二是实施内部处罚。要求企业坚决禁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从事外卖送餐活动,企业建立交通违法行为内部惩处制度,对交警转递的违法信息,进行企业内部叠加处罚。三是开展路面管理。摸排配送高峰时间、集中通行路段、违法高发区域等规律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路面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四是深化随警整治模式。持续开展警企联合整治,由外卖企业每天安排人员与公安交警开展路面联合整治,对外卖电动自行车行车秩序进行监管,直观了解送餐人员交通情况,既当管理员,又当监督员,也是联络员,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张雷
CopyRight 2008-2014 沈阳公安 All Right Reseverved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66336  辽ICP备17010237-2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