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电动三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第0635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6-17 

                            [同意公开]

关于加强电动三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建议

(第0635号)的答复

张玉琢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强电动三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符合法律关于机动车的定义,但多数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因此无法登记上牌,且部分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下一步,我局交警部门将持续加强电动三、四轮车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严格查处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由路面执勤警力对电动三轮、四轮车进行常态化管理,定期在重要路段、重要点位设置专项整治组,依法查处电动三轮、四轮车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闯红灯、闯禁行、不在规定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二是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目前,《沈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立法计划已进入调研阶段,拟将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写入其中,由公安、工信、市场监督等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工作,抓好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对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三、四轮车进行登记上牌,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三是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利用微信、微博、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的危害性进行宣传,教育驾驶人遵章守法出行,提倡广大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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