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交警部门应依法处罚叉车违法上路行为的建议》(第0876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6-17 

                            [同意公开]

关于交警部门应依法处罚叉车违法上路

行为建议(第0876号)的答复

徐驰代表:

您提出关于交警部门应依法处罚叉车违法上路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叉车是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主要用于场所作业施工,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为消除叉车等非道路车辆违法上路问题,我局交警部门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叉车上路违法行为的管理工作。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驾驶叉车上路的驾驶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并监督其立即消除该违法行为。同时,向叉车所有人或管理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抄告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二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向广大市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强化叉车等非道路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则意识,引导驾驶人自觉守法。三是进一步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目前,《沈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立法计划已经进入调研阶段,拟将叉车等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纳入地方立法条文,设置与该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条款。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王 东
CopyRight 2008-2014 沈阳公安 All Right Reseverved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66336  辽ICP备17010237-2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