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公华代表:
您提出“关于企业购车可沿用经营者车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公安交警部门不断改革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陆续推出多项便民利企措施,这其中也包含号牌管理类的相关举措。
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类相关政策变化
(一)机动车调整使用原号牌号码条件。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调整为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在两年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调整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二)机动车扩大使用原号牌号码范围。对登记在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同号牌种类的非营运车辆,可以申请车辆间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更好满足群众和单位的需要;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变更一次号码。
(三)机动车使用原号牌号码增加情形。《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使用原号情况增加办理共同所有人变更时重新选号的,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科申请使用原号。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续存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转让登记业务中号牌类相关政策变化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转让登记号牌使用要求。《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二十六条要求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相应的证明,收回号牌,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旧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转让登记号牌要求。在10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登记系统中转让登记强制重新选号。但地方运管部门对出租车等管理模式未同步调整,摩托车,低速货车等车辆转移登记强制重新选号一定程度增加了工作量。因此调整对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和大型轿车强制要求重新选号,其他车辆可由新旧车主协商确定是否重新选号。
(三)目前机动车转让登记可以使用原号的情形。目前机动车登记规定转让登记业务中,出租车转移后使用性质仍为“出租客运”且现有号牌号码属于出租车专用号段的,可以不重新选号。营运货车类办理转让登记业务新旧车主可以协商使用原号;新增了对机动车因继承办理转让登记业务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三、与机动车登记规定转让登记有关措施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六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此规定在支持二手车流通基础上有效的规范了市场行为。
从2018年至今,公安交管部门已经陆续推出66项便民利民措施,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群众的呼声,不断调整相应的机动车登记制度及服务群众企业的更多举措。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与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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