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向上级机关反映修改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第0374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08 

董哲代表:

您提出“关于向上级机关反映修改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非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0万,非机动车具有体积小、速度快、环保节能、灵活便利等特点,一些人选择驾驶非机动车出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机动车禁止在城市高架桥、快速路上行驶,但仍有部分驾驶员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在城市高架桥、快速路上行驶的现象屡禁不止,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多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情形的,处3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在城市高架桥、快速路上通行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驾驶人处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如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交警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下一步,我局交警部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机动车违法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我局已向辽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建议,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适当修改,确保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结合日常勤务安排,持续开展非机动车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在重要路段、重要点位设置电动车专项整治组,依法查处非机动车闯红灯、不在规定道路行驶、逆行、横穿马路、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用足教育、罚款、扣车等手段,全力肃清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驾驶非机动车在城市高架桥、快速路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三是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撰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媒体记者随警采访、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广大市民自觉遵章守法出行。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史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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