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哲代表:
您提出“关于向上级机关反映修改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非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非机动车具有体积小、速度快、环保节能、灵活便利等特点,一些人选择驾驶非机动车出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机动车禁止在城市高架桥、快速路上行驶,但仍有部分驾驶员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在城市高架桥、快速路上行驶的现象屡禁不止,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多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情形的,处3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在城市高架桥、快速路上通行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驾驶人处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如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交警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下一步,我局交警部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机动车违法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我局已向辽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建议,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适当修改,确保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结合日常勤务安排,持续开展非机动车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在重要路段、重要点位设置电动车专项整治组,依法查处非机动车闯红灯、不在规定道路行驶、逆行、横穿马路、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用足教育、罚款、扣车等手段,全力肃清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驾驶非机动车在城市高架桥、快速路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三是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撰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媒体记者随警采访、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广大市民自觉遵章守法出行。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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