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整治随意对小微企业停工停产关门处罚的建议》(第0717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16 

刘岩代表:

您提出“关于整治随意对小微企业停工停产关门处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化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放管服”措施,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2019 年9月20日,公安部制发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定义、范围及属性。其中第二条明确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定义:“是指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单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协助办理指定机动车登记业务的专门机构”。第二十七条阐明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属性:“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可以代收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并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出具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凭证。不得以机动车登记服务、代办等为由,强制收取经营服务费用或者要求购买产品;不得以提供贵宾服务、加快办理等为由,变相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因此,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是由相关企业申请,符合设立条件和程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和监督下,协助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非盈利性专门机构,并不具有企业属性及法人资质。

按照《规定》要求及相关工作原则,2020年4月7日,交警部门制发了《沈阳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管理办法》(沈公交警[2020]7 号),第四章“责任追究”中明确了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按照轻重程度予以提示整改、暂停整改、终止办理等措施。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规业务的追责,既是严格贯彻公安部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又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要求;也是切实提升公安车管社会服务机构整体业务水平及服务标准的有效手段。根据代表建议和工作实际,拟对轻微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服务站违规行为,采取业务指导、约谈及书面整改等方式进行,慎用停办业务整改措施,助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作者:吕阔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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