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凤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我市收费停车乱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停车场分为三类,道路停车场、专有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监管工作。依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城管、经信、财政、交通、房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人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市公安局对道路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进行备案监管工作,监管内容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二)、(三)、(五)、(六)项”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已备案公共停车场超出规定范围收费停车费用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对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取得证照后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登记后,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公安机关重点整治公共停车场企业“展边扩沿”超范围经营问题。公安机关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增加隔离护栏的方式有效规范临街空间公共停车场超范围收费问题,累计下达整改通知23件,整改23处,通过增设机非隔离护栏、施划标志标线从根本上杜绝超范围经营问题。二是加强整治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设置公共停车场违法行为。重点针对医院、商业区等人流集散区域或时段性停车供需突出部位开展整治行动。通过设置“公共泊位、免费停放”停车标志牌对群众进行告知,2023年至今累计设置50块公共泊位免费停车标志。同时针对北市场、方城等旅游景区开展专项治理,累计拆除非法停车场诱导牌36块。针对大东区沈阳市骨科医院、肿瘤医院、盛京医院等利用公共泊位进行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警告、训诫及处罚,累计开具违法行为告知书16件,违法行为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三是公安机关建议沈阳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分类制定停车资源共享措施。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指导社区逐步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符合《民法典》物权部分法定形式依法完善居住小区对外共享的政策,由区政府停车专班会同街道社区完善专有停车场备案手续,制定统一标志、明确收费标准,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共有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的政策空白。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开展城市停车秩序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强化公共停车备案监管工作,做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确保备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企业规范经营,逐步优化沈阳公共停车场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版权所有:沈阳市公安局 网站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1 网站维护电话:024-23107122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0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66336 辽ICP备17010237-2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